七旬男子被传在超市盗窃状告村民名誉侵权被驳回

2012年12月28日10:49  东方网-文汇报

  本报讯 (通讯员潘静波 记者刘力源)俗话说“不蒸馒头争口气”。年届七旬的彭大爷,听到三个同龄村民散播他在超市盗窃的流言,一怒之下,将他们告上了法庭。近日,上海一中院就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作出审理认为,流言的传播虽然给彭大爷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,但并未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,判决驳回诉请。

  2012年春节前,李大爷在与姚大爷的一次聊天中提到“老彭在超市偷大米,被超市工作人员抓住了”。2012年1月20日,姚大爷至何大爷家中,告诉何大爷及其家人“老彭在超市偷大米被抓住了,被罚了400块钱”。两天后,何大爷在茶馆喝茶时,对一帮茶友又讲述了上述流言。彭大爷听闻后,认为李、姚、何三人造谣诽谤的行为,严重损害了他的人格尊严,使他身心受到极大的打击和摧残,故诉至法院,要求三人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;李大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,姚大爷、何大爷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。

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、姚、何三人虽然在不同场合传播了不利于彭大爷的流言,但从传播的方式、对象等可以判断,三人主观上并没有通过传播该流言侮辱、诽谤彭大爷,以达到损害彭大爷名誉权的恶意。李、姚、何三人的行为也未造成彭大爷社会评价降低或其他严重后果。一审判决驳回彭大爷诉请。彭大爷不服,提起上诉。

 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,本案系由于邻里纠纷引起,涉案当事人皆为古稀老人,皆应严于律己,宽以待人,李、姚、何三人传播未经查实的消息不利于彭大爷安享晚年生活,尤其是何大爷在茶馆讲述涉他人声誉的“小道消息”,更是扩大了影响,十分地不妥,在此提出严肃批评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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